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是中国计算机学会,英文译名是China Computer Federation, 英文缩写是CCF。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从事计算机及相关科学技术领域(以下简称本领域)的科研、教育、开发、生产、管理、应用和服务的个人及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发挥学术共同体作用,致力于推动本领域学术、技术、教育、应用和产业的发展,为本领域的专业人士的职业发展服务,倡导公正、独立和创新。本学会致力于团结本领域及与之相关的专业人士,为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本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
(二)组织开展对本领域科学、技术、教育和产业发展战略的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咨询建议。
(三)参加国家或政府部门有关本领域相关技术项目的科学论证,提出咨询建议。
(四)开展本领域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传播与推广计算机科学和技术,促进计算机技术在各个领域的应用,开展面向青少年的计算机科技活动,开展本领域继续教育及专业能力评价,记录计算机发展历史。
(五)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本领域优秀科技成果及有成就的专业人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项目评估、学位论文评审、技术职务及职称的评审工作。
(六)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本领域的成果鉴定及计算机领域教育认证等工作,编辑、制定和审定有关计算机技术标准。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本领域的展览。
(八)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领域范围的学术刊物、科技书籍、报刊和多媒体制品。
(九)促进民间国际本领域科技交流,和国际同类学术组织建立合作关系,参与相关的国际计算机学术活动,参加相关的国际组织。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一)个人会员分为若干级别,分别为:学生会员、专业会员、高级会员、杰出会员和会士。
(二)符合条件的会员可被授予终身会员称号。
(三)对CCF做出重大贡献的非CCF会员,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
(三)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缴纳会费。
(四)由本学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和荣誉会员除外)。
(二)优惠或优先参加本学会活动。
(三)优惠或优先获得本学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学会工作和理事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根据本学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的规定推荐相应级别本学会会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为本学会发展会员。
(五)为本学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六)向学会提交能及时联络的通讯信息,并在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学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3个月不交纳会费或1年不参加本学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以下情形时,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触犯国家法律情节严重,受到刑事处罚者。
(二)违反本学会章程或其他规章制度,对本学会的利益和声誉造成重大损害者。
(三)严重违犯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职业道德者。
第十五条 本学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制定《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条例》。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依据《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产生。《中国计算机学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由理事会制定并修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会员条例、理事会条例、理事会选举条例、监事会条例以及会员代表大会认为应该由其制定或修改的其他重要文件;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制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七)对本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和秘书长的工作进行评价;
(八)决定本学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含)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对于修改章程、决定本学会终止等重大议案,须有2/3以上(含)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本学会的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理事会产生办法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选举条例》规定,关于理事会的工作规范和相关规定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聘任及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对于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的会员作出处分决定;
(六)决定本学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司库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本学会工作计划及财务预决算;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执行机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工作委员会组成。执行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学会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设司库一人,代表理事会独立监督本学会预算的制订和执行,监督学会日常的收入和支出,检查本学会的财务报告。司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其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监事会的工作方式由《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规定,《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无重大不良行为记录,无严重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言行,具有与职务相称的能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人选应在本领域有较大贡献和较高声誉;秘书长应有领导力、运营能力和管理经验。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任职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一届;本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理事长(会长),兼任其他社团副理事长(副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副理事长兼任其他社团正副理事长(会长)的数目不得超过两个。
第四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授权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十一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理事会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工作。监事会按照《中国计算机学会监事会条例》和本章程的规定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设秘书处,负责本学会日常运营和管理,其工作由秘书长主持。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秘书长在理事会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学会运营,主持本学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领导秘书处工作,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下设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由本学会直接领导的分支机构,是本学会开展学术活动的主体,是本学会的组成部分,其名称为“中国计算机学会XX专业委员会”。本学会的专业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学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专业委员会对外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使用学会标识,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专业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学会理事会制定的《中国计算机学会专业委员会条例》开展工作。专业委员会的经费用于本专业委员会的业务活动,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或与本学会宗旨无关的活动,其财务必须纳入本学会法定账户由本学会统一管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学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一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二条 本学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三条 本学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学会标识为在椭圆形地球中间,有一“0”和“1”的标志,在其上方冠以“中国计算机学会”字样,下方为CCF字样。本章程经国家社团管理登记机关核准后,本社团标识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19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条例(2019年10月19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注:2004年4月18日由第八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08年4月19日由第九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1年11月25日由第十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5年10月21日由第十一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
2019年10月19日第十二届会员代表大会修订